反垄断法如何影响平台与各方的关系
2020-07-15 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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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竞争 

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如何

影响平台提供商与

独立软件供应商、

应用程序编程接口开发人员

以及抓取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Alex Reese, Farella Braun, Martel

当今,几乎所有大型软件平台都是开放的生态系统,允许第三方在各种模型下构建应用程序来改进基础平台。例如,“独立软件供应商”(ISV)或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访问协议决定了第三方开发人员如何与技术平台进行交互。数据“抓取者”还可以在无需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获取平台信息以开发分析产品。更复杂的是,平台可能会处于这些关系的两边,充当ISV将其产品与其他平台集成在一起,或者收集并利用竞争对手的数据来开发新产品。

从面向企业的平台(如Salesforce)到面向消费者的产品(如Instagram),各种各样的平台承载着这些互惠互利的生态系统。但是,这些生态系统也充满了反垄断风险。当平台试图终止或修改第三方平台访问的条款时,特别是在访问权伴随着提供竞争产品的平台变化时,反垄断风险就会产生。

ISV协议通常受条款限制,API协议通常允许平台无故终止访问,而抓取者无需平台许可即可访问平台。因此,反垄断法可能对(通常是以“违反《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FAA)”相威胁)平台更改ISV合同条款、终止API访问协议、阻止抓取者程序的决定进行干预,似乎有违常理。人们普遍认为,当事人并“无交易责任”,平台也往往认为自身市场份额不够高,不足以成为垄断者。相关案例如:威瑞森通讯公司诉柯蒂斯多林克律师事务所(Verizon Communications Inc. v. Law Offices of Curtis V. Trinko, LLP)一案中,重申了“无交易责任”规范(“no duty to deal” norm);美国诉美国铝业公司(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案中将反垄断责任的下限设定为拥有65%以上的市场份额。

但是,根据我们代表争端双方的经验来看,面临失去平台访问权的公司往往依靠两种反垄断理论来规避“无交易责任”和市场力量规则:美国诉圣路易斯终端铁路协会案(United States v. 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of St. Louis)案确立的“必要设施”理论(“essential facilities”doctrine),以及柯达诉影像技术服务公司(Eastman Kodak Co. v. Image Technical Servs., Inc.)的锁定理论(lock-in theories)。当事方还常根据加州不公平竞争法相关条款(California’s broad Unfair Competition Law (Bus. & Prof. Code § 17200))主张权利。根据该条款,如果行为仅“违反了反垄断法的政策或精神”,就可能是“不公平的”。例如,Cel-Tech通信公司诉洛杉矶移动电话公司(Cel-Tech Commc'ns,Inc. v. Los Angeles Cellular Tel)一案。

一项广泛被接受的、针对基本设施的测试(MCI通讯公司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MCI Commc'ns Corp. v. Am.Tel&Tel.Co.))要求满足:

(1)垄断者控制基本设施,

(2)竞争对手无法“复制”该基本设施,

(3)拒绝使用该设施,

(4)无“提供该设施的可行性”。

这种理论下很容易出现平台关闭索赔。例如,平台通常会支持多个提供相似服务的ISV或API开发人员应用程序,并最终获取该应用程序最成功的版本。届时,该平台将成为未获得的ISV和API开发人员的直接竞争对手。如果该平台在续签合同期间增加了其余ISV的成本或禁止其他开发人员访问API,则开发人员可能会声称这实际上是在拒绝他们对“基本”平台的访问。

根据锁定理论,企业利用一个市场的垄断力量来获取相关衍生市场的控制力量。根据Newcal Indus., Inc.诉Ikon Office Solutions案,请求权通常要求满足:

(1)“两个独立但相关的市场”,

(2)违法行为仅影响“售后市场”,

(3)利用第一市场中的消费者关系在售后市场中获得权力,

(4)“市场缺陷”使消费者无法意识到他们在第一个市场中的选择会限制他们在售后市场中的选择。

如果API开发人员或抓取者认为平台决定终止访问是企图非法利用主要平台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入售后市场分析或其他服务,则可以根据该理论提出平台访问索赔。重要的是,根据锁定理论,市场份额可能无关紧要,因为原告可以成功地将市场定义为被告本身。柯达案中,柯达公司反驳了“产品或服务的单一品牌永远不会成为相关市场”的观点。

各方仍在研究由哪些法律机构来管理这些基于平台的关系,在这种新形势下,尽管存在许多私人纠纷,但仍然少有公开案例来检验上述反垄断理论。但是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在少数案件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包括法院授予TROs阻止平台访问权的案件。例如,初创公司诉领英案(hiQ Labs, Inc. v. LinkedIn Corp.);经销商系统反垄断诉讼案件(In re Dealer Mgmt. Sys. Antitrust Litig);社交阅读器诉推特案(PeopleBrowsr v. Twitter);以及斯塔克拉诉脸书(cf. Stackla, Inc. v. Facebook Inc.)。

平台与ISV,API开发人员和抓取者之间的纠纷通常涉及多种法律理论,包括协议干涉、禁止反言约定、CFAA等,但是反垄断理论常常为这些纠纷定下基调,特别是因为平台通常比开发人员更强大、并且经常提供相关或直接竞争的产品。最近的案例表明,平台在决定是否修改或终止对其平台的访问时,应谨慎权衡反垄断风险。

原文链接:

https://www.law.com/legaltechnews/2020/07/13/how-antitrust-and-unfair-competition-laws-affect-platform-providers-relationships-with-isvs-api-developers-and-scra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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